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委托生产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 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如下: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规定年度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重新生产报告四种报告形式,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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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肯定不合理。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分类,而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答一:鼓励和推动医疗器械创新 创新是国家、民族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近代世界发展的进程表明,重大原始性科技创新及其引发的产业技术革命往往使人类生活和社会面貌产生划时代的变化。科技创新能力强大的国家成为了世界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主导者。
法律分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修订后共计条款107条,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的存储、调拨和供应,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删除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盟械产规划和政策。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管理细化,部分产品不再需许可或备案。委托贮存明确了质量责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医疗器械MAH销售方式扩展,规定了委托销售条件和责任。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增强,包括记录、通知和报告义务。违法违规处罚责任更严厉,与刑法等法律法规衔接。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销售:明确MAH可委托经营,但需符合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强化企业记录和报告义务,提升医疗器械质量保障。 违法处罚:提高罚款金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新办法还明确了医疗器械批发与零售的区别,以及过期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